奥运冠军王濛案,二审维持原判!

近日,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综艺节目《运动者联濛》制作方之一诉《运动者联盟》不正当竞争一案已经二审宣判,维持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本案因涉及冬奥会冠军、...

近日 ,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综艺节目《运动者联濛》制作方之一诉《运动者联盟》不正当竞争一案已经二审宣判,维持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


本案因涉及冬奥会冠军 、我国知名短道速滑运动员王濛而备受关注。这起案件的前因后果是什么 ,法院为何认为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奥运冠军王濛案,二审维持原判!


奥运冠军与经纪公司产生纠纷

浦东法院介绍,2022年1月 ,原告Y公司投资制作综艺节目《运动者联濛》 ,以迎接北京冬奥会、推广冰雪运动为主题,邀请前冬奥会冠军王某等嘉宾参演。同时,案外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将“运动者联濛”注册于第41类组织体育比赛、电视文娱节目 、综艺表演等类别 。


2022年2月 ,综艺节目《运动者联濛》在多个平台同步播出,首播播放量超3.8亿次。片尾信息显示“本节目著作权归某广播电视台、M公司、L公司 、Y公司所有 ”。2023年2月,另一款综艺节目《运动者联盟》在某省级卫视等平台播出 ,该节目也以王某等人为主要参演嘉宾,亦是一档真人秀综艺节目 。


虽然法院未公开涉案公司 、人物的具体信息,但结合综艺节目名称、裁判文书网已公开判决书和裁定书、以及此前媒体报道 ,我们可以得知此案与王濛和前经纪公司的纠纷有关 。

奥运冠军王濛案,二审维持原判!

此前报道显示,2023年2月23日下午 ,北京影漪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发表声明,自称为王濛在新媒体领域的独家经纪公司,因王濛在与其开展新媒体领域独家经纪合作期间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擅自参加新媒体领域商业活动 ,且经多次催告未有纠正,该公司已委托律师启动诉讼程序。


声明还显示,北京影漪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在合作期间 ,投入大量人力 、物力及资金,为王濛量身打造《濛主来了》《运动者联濛》,策划运营其抖音账号 ,实现粉丝数量百倍级增长。

奥运冠军王濛案,二审维持原判!


王濛方于当天回应称,《濛主来了》《运动者联濛》都是王濛个人衍生IP ,影漪视界是付费聘请的制作公司,在项目中的身份仅为承制方,双方的合作已于2022年10月9日到期 ,目前影漪视界仍拖欠王濛巨额未结款项,王濛已经通过诉讼维权,并且案件已进入财产保全阶段 。王濛方还表示 ,影漪视界是谈判未果利用舆论造势。同时 ,王濛名下公司拥有她的个人独家经纪约。

奥运冠军王濛案,二审维持原判!


诉至法院索赔320万

在网上大打“口水仗”的同时,北京影漪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还将《运动者联盟》相关的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 、王濛四被告诉至浦东法院 。


原告诉称 ,因其与王濛合作破裂,《运动者联濛》第二季节目筹拍工作被迫暂停。王濛等三被告在明知权利归属的情况下,仍参与制作、演出并播出《运动者联盟》。在节目名称、嘉宾及画面风格等方面与《运动者联濛》高度相似 ,易使公众产生混淆,属于攀附《运动者联濛》影响力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湖南卫视未履行播出前应有的审查义务。


原告认为,四被告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借助《运动者联濛》的声誉与影响力为《运动者联盟》提升市场竞争力,获取流量与商业收益,导致自己丧失制作《运动者联濛》第二季的商业机会 ,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20万元 。


两家被告公司认为,节目模式、风格 ,参演嘉宾通常属于思想范畴 ,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也不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此外,根据《运动者联濛》的片尾信息显示 ,其著作权归属四方所有,原告仅为共有著作权人之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获得其他共有著作权人的授权。在此情况下 ,原告以完整著作权为基础提出的不正当竞争主张,主体不适格 。


王濛辩称,自己仅为《运动者联盟》的参演嘉宾 ,并非制作方 。


湖南卫视辩称,其已获得出品方K公司的播出授权,作为节目播出方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 ,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客观上也未获取任何利益。


法官详解判决依据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涉案节目《运动者联濛》片尾署名及各方当事人的著作权权属约定 ,原告并非唯一著作权人 ,且该节目的相关宣传内容并未指向原告,即便节目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该节目来源不能与原告建立唯一的关联关系 ,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该节目名称不能作为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予以保护。


对于王濛不再与原告合作拍摄续集的行为评价,应以双方是否存在协议 ,王濛负有约定义务为前提,而并非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 。


据此,浦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经二审维持原判。


“在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时,应综合考虑其应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同时还应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谢晓俊解释道 ,本案中,《运动者联濛》节目片尾显示有多个著作权人,且无证据表明原告系节目唯一来源 ,导致相关公众无法将节目与其单独联系在一起从而建立稳定对应关系 ,缺乏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


此外,《运动者联濛》主要围绕王濛这一核心演员展开,目的是通过其极高的社会知名度以及本人在个性、口才方面的特点吸引公众关注节目。因此 ,王濛的个人因素成为吸引观众的重要因素,这导致公众将节目与王濛而非制作公司相联系,进一步抑制了节目名称区别来源的功能。


“至于嘉宾称谓 、场景元素、节目口号等内容 ,均属于节目组成要素,本身处于公有领域,原告未能证明这些要素系其首创或率先编排使用于节目中 。 ”谢晓俊说 ,相关公众在观看节目后,也不会自然地认为这些内容来源于原告,所以原告主张的涉案节目组成要素也不享有竞争利益。


来源:上观新闻、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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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4条)

  • 芷云
    芷云 2025年11月13日

    我是视听号的签约作者“芷云”!

  • 芷云
    芷云 2025年11月13日

    希望本篇文章《奥运冠军王濛案,二审维持原判!》能对你有所帮助!

  • 芷云
    芷云 2025年11月13日

    本站[视听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 芷云
    芷云 2025年11月13日

    本文概览:近日,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综艺节目《运动者联濛》制作方之一诉《运动者联盟》不正当竞争一案已经二审宣判,维持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本案因涉及冬奥会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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