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某某诉某工程公司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
——之劳动仲裁与一审认定劳动关系的差异案例分析
一 、案件基本事实
Z某某于 2023 年 2 月左右经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L某某通知入职 ,从事电焊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工程公司未为Z某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5 年 4 月 11 日 ,Z某某在某工程公司承包的某县某项目工地干活时不慎摔落受伤,后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Z某某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 2023 年 2 月至 2025 年 6 月 16 日期间与某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其请求。确认了x阶段存在劳动关系;某工程公司不服 ,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在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 。
二、劳动仲裁裁决:确认劳动关系
仲裁委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 号)的规定 ,认为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在于人身从属性、经济依附性及劳动内容的关联性。本案中,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Z某某自 2023 年 4 月起至 2025 年 4 月受伤期间 ,持续在某工程公司处提供劳动,其从事的电焊工作属于某工程公司建筑安装主营业务范畴,受某工程公司的劳动管理 ,且某工程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裁决确认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16 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三 、一审判决:否定劳动关系 ,认定为劳务关系
一审法院同样援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 号)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从以下维度作出认定:
管理从属关系层面:某工程公司对Z某某的管理较弱,考勤记录仅侧重实际工作时长(出勤天数、加班小时数),仅用于核算报酬 ,并未与惩戒、纪律约束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核心管理手段挂钩;Z某某只需按照要求完成特定电焊任务,无需遵守某工程公司严格的内部规章制度,双方不具备人身从属关系。
报酬支付层面:根据某工程公司提供的 2024 年 2 月 6 日至 2025 年 5 月 18 日工资发放记录 ,报酬支付不固定,年初有大额支付,平时每月仅支付 2000 元、3000 元 、5000 元不等 ,不符合劳动关系中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典型特征,更符合劳务关系中按阶段性任务支付报酬的模式 。
关系稳定性层面:某工程公司承包的某县某项目属于阶段性工程,工期灵活、不长期稳定 ,后续项目不固定,双方的用工关系具有 “临时性、阶段性 ” 特征,与劳动关系追求的长期 、持续、稳定用工属性不符。
综上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但缺乏劳动关系核心的管理从属关系,符合劳务关系 “平等主体、有偿服务 、临时阶段性” 的特征,故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四、劳动仲裁与一审裁判结果关于“劳动关系认定”差异的核心原因分析
本案仲裁与一审裁判结果相反 ,本质是对 “事实劳动关系核心特征 ” 的认定标准、证据审查侧重点存在分歧,具体可归结为以下三点:
(一)对 “管理从属关系” 的认定强度不同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分歧点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在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 “全方位管理” ,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 、支配与被支配的人身从属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主体,提供劳务一方仅需按约定完成任务,无需接受用工方的内部纪律约束。
仲裁委更侧重 “管理事实的存在”:认为Z某某在某工程公司承包的工地工作、接受工作安排、由某工程公司提供劳动保护工具并进行安全培训 ,即构成 “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 ”,满足人身从属关系的基本要求。
一审法院更侧重 “管理的强度与性质”:认为管理从属关系不仅要求 “存在管理”,更要求管理具备 “纪律约束性 ”—— 即考勤与奖惩挂钩 、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用工方对劳动者有指挥、监督的持续性权利 。而本案中考勤仅用于核算报酬 ,无纪律约束,故认定缺乏实质的人身从属关系。
(二)对 “报酬支付方式” 的法律定性不同
报酬支付方式是判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重要参考,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 “支付的稳定性与依附性”:
劳动关系中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通常按月足额支付,体现经济依附性;劳务关系中,报酬是对特定劳务的对价 ,支付方式可按项目、阶段结算,无需固定周期。
仲裁委仅关注 “某工程公司向Z某某支付报酬 ” 这一事实,认为符合经济依附性特征;
一审法院则聚焦报酬支付的 “不固定性”—— 年初大额支付 、平时少量垫付的模式 ,更符合劳务关系中 “按工程进度或任务完成情况支付对价” 的特征,而非劳动关系中稳定的工资支付模式,进而否定了经济依附性 。
(三)证据采信与审查的侧重点不同
仲裁与一审对证据的审查角度不同 ,导致事实认定存在差异:
仲裁阶段:更侧重Z某某陈述的 “持续提供劳动、工作内容属于某工程公司主营业务 ” 等核心事实,结合某工程公司认可的 “垫付医疗费、进行安全培训” 等情节,综合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阶段:更侧重某工程公司提交的客观性证据 —— 工资发放记录 、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 ,通过这些证据细节(如考勤无纪律约束、工资支付不固定),精准识别出双方用工关系的 “劳务属性”,推翻了仲裁对 “事实劳动关系 ” 的认定。
五 、总结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仲裁与一审的裁判差异,本质是对劳动关系核心特征的 “认定标准严格程度” 不同。仲裁委从 “是否存在用工事实、工作内容是否关联主营业务、是否支付报酬” 的基础层面进行认定,门槛相对较低;而一审法院则从 “管理从属的实质强度 、报酬支付的稳定属性 ” 等深层维度进行审查,标准更为严格 。
该案例也反映出:劳动关系的认定需满足 “主体适格、管理从属、经济依附 、劳动内容关联” 四大核心要件 ,缺一不可。实践中,仅存在 “提供劳动、支付报酬” 的表面事实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需结合管理强度、报酬支付模式、关系稳定性等细节综合判断 ,这也是仲裁与一审裁判结果出现差异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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