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属下或管理对象赠票赠卡送“压岁钱”,属于人情往来还是收受贿赂?
1月13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布了某区环境监察支队分队负责人李某(化名)收受下属及监管对象财物案。
基本案情
当时正值春节前,李某带着女儿在一家茶馆偶遇下属刘某 。刘某以“压岁钱 ”名义,强行塞给李某女儿1万元现金。刘某供述 ,此举是为感谢李某在环保督察工作中对其的关照。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假日期间,收受下属及具有管理服务关系的对象所送的“压岁钱”“购物卡”“赠票 ”等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
法官认为 ,“下属刘某1万元现金,名义上是给孩子的“压岁钱”,但判断是否属于人情往来 ,关键在于双方关系的性质、财物的价值及给付的真实目的 。
李某作为分队负责人,对下属刘某的工作具有评价 、管理甚至影响其发展的权力。刘某在特定时间点送给领导的孩子上万元钱款,结合刘某供述 ,足以认定这1万元并非单纯的人情,而是刘某基于李某职务对其工作进行关照的“酬谢”,李某对此是明知的。这实质上是刘某对李某职务影响力的“投资 ”,李某的收受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综上 ,法院将所有涉案财物的价值累计认定为30899元,达到了受贿罪“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的入罪标准,最终判决李某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上内容来源:北京日报)
中纪委:春节收受下属压岁钱,算行贿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 ,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 、调整等其他较重情节的 ,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借节庆之机收礼能否构成受贿,关键在于是否具备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即党员干部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那么哪些情形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 ”呢?《解释》规定 ,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均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例如,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杨云 ,在2017年至2020年,每年春节前都从多名管理服务对象那里收到以“拜年节礼”为名送来的购物卡,并利用职权为其在工程承揽 、验收 ,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2021年1月,杨云以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据办案人员介绍,杨云共受贿30.55万元 ,其中相当一部分发生在春节前,以收受购物卡为主,虽然购物卡单张金额不高 ,大多面值为500到1000元,但次数多达19次。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解释》,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 ,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也就是说,党员干部如果索取收受下属或者管理服务对象财物 ,当数额达到三万元,即使未发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情节,只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权 ,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
党员干部利用节假之机收受礼品,受到党纪法规的双重约束,即使未达到受贿罪的定罪标准 ,也有可能受到严重的党纪政务处分。
部分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之所以在年节前容易底线失守,无外乎在这些特殊节点为自己找到了一些借口,自我要求放松 ,侥幸心理滋生。把权钱关系当作人情往来,是一种人情面纱下的消极腐败 。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过节,切勿因小失大。(以上内容节选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李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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