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涉及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付两种法律关系,构成请求权基础竞合 ,法律并未禁止或排斥当事人同时主张这两项请求权。被侵权人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并不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 。反之,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后 ,仍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应扣除侵权人已赔付的医疗费。受伤员工在工伤赔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应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扣除。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3日,常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薛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薛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常某某无责任。常某某前往中卫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1.左侧踝关节骨折 ,2.左侧胫骨远端骨折。常某某住院治疗15天后出院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常某某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 ,营养期60日。常某某受伤后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已取得了3个月停工留薪期赔偿。常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薛某某及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予以赔偿 。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计算常某某误工费为25443元,同时扣除了公司在常某某误工期内已支付的7041元。
常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情况
二审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明确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支持。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竟合时 ,劳动者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救济,有权获得赔偿。因此,在常某某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后 ,仍可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明确了劳动者不能就工伤医疗费获得双重赔偿,法律并未赋予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对于工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赔偿项目的追偿权,也即明确了对于工伤医疗费之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工伤待遇 ,劳动者仍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责任划分以及除误工费、鉴定费外其他费用 、樊某某医疗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常某某上诉主张误工费应全部支持 ,本案涉及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竞合,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涉及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付两种法律关系,构成请求权基础竞合 ,法律并未禁止或排斥当事人同时主张这两项请求权。被侵权人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并不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 。反之,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后 ,仍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应扣除侵权人已赔付的医疗费。常某某在工伤赔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7041元在本案中不应扣除,原审判决扣除误工费7041元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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