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女士与庞先生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开启了长达十余年的婚姻生活。这段跨越十余个春秋的婚姻,最终在 2024 年 8 月 12 日画上句号,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本以为离婚后便能各自开启新生活的汤女士 ,却在离婚后意外发现了一桩隐藏在婚姻背后的秘密 —— 前夫庞先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一名张姓女子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 ,庞先生竟未经自己同意,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了对方。
通过梳理银行流水 、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汤女士逐渐拼凑出了财产转移的完整脉络。庞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 ,通过多种支付方式频繁向张女士转账、发送带有特殊含义的红包,或是为其代付各类消费款项 。这些转账并非零星小额,累计金额高达 896995.55 元,接近 90 万元。
在这些转账记录中 ,不乏诸多充满暧昧意味的数字与备注,清晰暴露了二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其中包括 “520 ”“13.14”“520.13”“666.66 ”“888.88” 等寓意爱意或祝福的金额,每一笔转账都像是对婚姻忠诚义务的公然违背 。更令人唏嘘的是 ,部分转账还附带了直白的表白备注,例如 “七夕节快乐,话不多!但心一直在你这!在努力的日子里记得我的好!忠诚于我的爱!永远都爱你!永远你都是个宝” ,还有一笔金额为 66666.66 元的转账,明确备注为 “生日快乐 ”。这些文字与数字交织在一起,成为庞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婚姻忠诚义务的铁证。
汤女士得知真相后 ,内心满是愤怒与委屈 。她认为,这些财产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所得,凝聚着自己的心血与付出 ,庞先生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作为 “爱情筹码” 赠与第三者,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汤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将前夫庞先生与第三者张女士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张女士全额返还被赠与的财产。
面对汤女士的起诉,张女士在法院立案前后采取了一系列返还行动。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 ,张女士的返还行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案件立案前,她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 、2023 年 11 月 30 日两次向庞先生转账,累计金额为 387005 元;第二阶段是在诉讼期间 ,也就是法院立案之后,她又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开庭前一天)、4 月 9 日(开庭当天)以及 4 月 13 日分三次向庞先生转账,共计 540000 元 。
两次返还金额相加 ,张女士累计向庞先生转账 927005 元,这一数额比她当初收到的 896995.55 元还多出了 30009.45 元。从表面上看,张女士似乎已经超额 “退回” 了所受赠的财产 ,理应无需再承担返还责任。但汤女士坚持认为,张女士的返还对象是庞先生,而非作为财产共有人的自己,这些返还行为并未弥补自己遭受的损失 ,因此仍要求张女士向自己履行返还义务 。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核心事实均无异议。庞先生与张女士均认可婚姻存续期间的赠与行为,也确认了庞先生向张女士转款 896995.55 元、张女士向庞先生返还 927005 元的金额明细。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张女士向庞先生的返还金额 ,是否应当全部抵扣其应向汤女士返还的财产数额?尤其是诉讼期间返还的 54 万元,能否作为抵扣依据?这一核心争议,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最终走向 。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经过详细审理 ,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了严谨梳理,最终作出判决:张女士仍应向原告汤女士返还 509990.55 元。这一判决结果的作出,并非简单的数字计算 ,而是基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综合考量。
法院首先明确了庞先生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庞先生与汤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 ,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庞先生在未经财产共同共有人汤女士同意的情况下,以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目的,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女士,不仅侵犯了汤女士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更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张女士因该无效赠与行为取得的 896995.55 元财产 ,依法应当全额返还。
关于返还范围的认定,法院作出了区分处理:对于张女士在立案前向庞先生返还的 387005 元,法院认为该笔款项属于张女士对自身占有利益的主动处分 ,其返还行为客观上减少了无效赠与的财产数额,且并未直接损害汤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予以抵扣,符合公平原则。
而对于立案后返还的 54 万元 ,法院明确表示不予抵扣,核心理由有两点:
其一,诉讼程序启动后 ,汤女士已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对案涉财产的合法权利,且案件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相关财产权益已处于司法保护之下 。张女士在明知诉讼正在进行、汤女士已主张权利的情况下 ,仍擅自将款项返还给庞先生,而非向财产的合法共有人汤女士返还,该行为实质是对汤女士合法财产权益的漠视与侵害 ,不能对抗汤女士的返还请求权,其行为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其二,庞先生与汤女士已解除婚姻关系 ,且双方之间存在抚养费纠纷与财产分割纠纷,庞先生的多个银行账户因其他执行案件已被冻结。在接收张女士返还的 54 万元后,庞先生并未将该款项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主动与汤女士协商处理该笔共有财产 ,反而将其中 30 万元支付给了其他公司,导致款项被转移 。若法院允许将该 54 万元予以抵扣,极有可能导致汤女士的合法权利无法实现 ,造成执行不能的局面,同时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违背了 “法律既要约束行为 ,更要保护权利 ” 的本质初衷。
本文来自作者[北柠陌寒]投稿,不代表视听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stddy.com/xinwen/202512-61291.html
评论列表(4条)
我是视听号的签约作者“北柠陌寒”!
希望本篇文章《男子婚内转情人89.7万,情人陆续返还男子92.7万,法院:情人仍需向原配返还近51万》能对你有所帮助!
本站[视听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本文概览:汤女士与庞先生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开启了长达十余年的婚姻生活。这段跨越十余个春秋的婚姻,最终在 2024 年 8 月 12 日画上句号,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本以为离婚后便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