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法治报
58岁的老孙在东莞一家保安公司工作 ,收入主要用于赡养年迈父母 。2020年8月20日中午,老孙口头向主管请假后离开岗亭,骑电动自行车刚驶出单位大门不久 ,便被一辆超速轿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地点距离其值守岗亭仅30米。交警认定事故主要责任在轿车司机,但无法确认老孙当时的具体去向 。
事后,其女儿孙女士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保安公司称 ,顶班同事尚未到岗,老孙提前离岗属违规行为;人社部门据此认定其“擅自离岗 ”,且家属未能证明事故地点属于“回家途中” ,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孙女士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
随后,她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东莞市检察院调查发现 ,涉事保安公司不提供午餐,值班保安经允许可在中午外出就餐或回宿舍吃饭。事故发生时为11时53分,正值午餐时间。检察官实地复盘路线后发现 ,事故方向与老孙宿舍位置基本一致,符合“合理时间 、合理路线”的上下班情形 。此外,岗亭监控设备事发时运行正常 ,公司也曾调取查看,却始终未向司法机关提交相关视频。
检察机关认为,在劳动者死亡、家属取证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负有举证责任。保安公司未提供其掌握的关键证据 ,应承担不利后果 。
2023年5月,东莞市检察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为由,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4年8月30日 ,法院改判,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随后,在检察机关持续跟进协调下 ,人社部门重新调查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保安公司亦承诺履行赔偿责任 。
2025年春节前后,103万元工伤赔偿金分两次全额支付至老孙家属账户。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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